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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你问:暂时收养的宠物伤人,该由谁赔偿

2021-10-27 15:30| 发布者: 余生互不扰| 查看: 711| 评论: 1 |来自: https://xw.qq.com/cmsid/20211027A042MQ00

简介:本报记者 张婧【读者求助】 日前,市民韩女士向本报帮办记者求助,4个月前,韩女士在外出散步的时候,捡到一只小型宠物狗。一直很喜欢宠物的韩女士,将小狗抱回家中悉心照料,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张贴招领信息等办法

本报记者 张婧

【读者求助】 日前,市民韩女士向本报帮办记者求助,4个月前,韩女士在外出散步的时候,捡到一只小型宠物。一直很喜欢宠物的韩女士,将小狗抱回家中悉心照料,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张贴招领信息等办法,寻找狗的主人。可3个月过去了,一直未找到宠物狗的主人。

1个月前,这只暂养在韩女士家的宠物狗,把邻居咬了,邻居让韩女士承担打狂犬疫苗和其他治疗费用。这期间,原宠物狗的主人赵先生也找到了。赵先生联系韩女士,希望要回宠物狗。

随后,韩女士将宠物狗伤人,对方要求赔偿的情况告知赵先生,希望由赵先生赔偿。可赵先生表示,宠物狗是在韩女士暂养期间伤的人,赔偿费用应该由韩女士出。

“我又不是狗主人,赔偿的费用不该我出。而且这半年,我照顾这只宠物狗的费用该怎么算?希望记者帮忙咨询一下律师,这钱到底该谁出?”韩女士说。

【律师观点】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的郑洁律师。她认为,韩女士应承担责任,但可以向宠物主人赵先生追偿。

郑洁表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韩女士是管理人,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因赵先生与韩女士之间是无因管理关系。韩女士对狗没有管理义务,而韩女士照顾狗的必要费用赵先生应偿还,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赵先生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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