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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人!文明养犬 从我做起

2022-6-21 13:21| 发布者: 呼和浩特日报| 查看: 556| 评论: 0 |来自: https://xw.qq.com/cmsid/20220621A02CD100

简介: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不仅是改善城市生活环境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的需要也体现了一座城市的人居品质和文明程度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养犬更是不可或缺文明养犬 我们这样做文明养犬从我做起温馨提示▼不文

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不仅是改善城市生活环境

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的需要

也体现了一座城市的人居品质和文明程度

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文明养犬更是不可或缺

文明养犬 我们这样做

从我做起

温馨提示

不文明养犬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第92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前园区内遛不牵绳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如果您遛狗不牵绳,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狗主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责。”

《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

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未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只要您违反规定饲养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在宠物伤害到人的情况下,百分百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践行文明礼仪

规范言行举止

做文明有礼的呼市人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社新媒体中心综合 西陵发布、苏尼特右旗微发布

统筹/郭秀芬 校读/王文艳 初审/段磊 王方 终审/阿拉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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