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不仅是改善城市生活环境 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的需要 也体现了一座城市的人居品质和文明程度 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文明养犬更是不可或缺 文明养犬 我们这样做 文 明 养 犬 从我做起 温馨提示 ▼ 不文明养犬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第92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前园区内遛狗不牵绳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如果您遛狗不牵绳,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狗主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责。” 《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 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未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只要您违反规定饲养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在宠物伤害到人的情况下,百分百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践行文明礼仪 规范言行举止 做文明有礼的呼市人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社新媒体中心综合 西陵发布、苏尼特右旗微发布 统筹/郭秀芬 校读/王文艳 初审/段磊 王方 终审/阿拉腾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