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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汪星人的自白:我咬它了,但我错了吗?

2022-4-11 14:57| 发布者: 低頭淺笑| 查看: 705| 评论: 0

简介:大家好,我是汪星人阿黄,人类都叫我中华田园犬。虽然有点撞脸狼大哥,但其实我的内心很善良,只是偶尔有一点任性、偶尔有一些嚣张。对我来说,每天最快乐的事情就是跟着主人上街溜达。不过这次,我好像闯祸了……事

大家好,我是汪星人阿黄,人类都叫我中华田园犬。虽然有点撞脸狼大哥,但其实我的内心很善良,只是偶尔有一点任性、偶尔有一些嚣张。

对我来说,每天最快乐的事情就是跟着主人上街溜达。不过这次,我好像闯祸了……

事情还得从2020年底说起~

那是冬日里的某个周末,天朗气清、阳光和煦,主人如往常一样又带我出来小区散步了。早晨的风有点冷,但丝毫不影响我愉快的心情。我哼着小曲、踱着碎步,悠哉悠哉地在街上溜达,心想这又是美好的一天……

岂料,就在我们快到小区门口之际,有位不速之客突然从我身后蹦出。定睛一看,原来是只个子比我小的比熊犬!明明素不相识却又一路尾随,绝对是来者不善!

主人见它没戴绳,赶紧往回拉了我一把,并重复提醒旁边的男子快点将自家宠物狗带走。可这名男子非但不听劝,还独自跑进便利店,把狗留在了路边。

为避免冲突发生,主人决定把我牵到马路对面。谁知当我们刚要过马路时,那家伙忽然如脱缰野马般向我逼近。出于警惕和自卫,就在那电光火石间我先发制“狗”,咬住了它!男子见状立马从商店冲出来,狠狠地踢了我一脚。我被吓到了,瞬间放开了它。

男子看到自家宠物被咬伤了,非常气愤,一直拉着我的主人索要赔偿,还要我们陪他去宠物医院。主人见他情绪那么激动,担心他会做出过激行为,表示拒绝单独跟他去医院。争执不下,男子报警了,我们在派出所做了笔录。民警说这是民事纠纷,建议我们协商解决。

事情的发展有点看不懂~

后来,因双方协商不成,男子向香洲法院起诉了,要求主人支付治疗费97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以及律师费5千元。主人应诉了,法庭上,他们吵得很凶。

男子认为他的宠物狗小比熊才8斤,非常小,不具有攻击性,不需要牵狗绳。而作为被告的主人养的是大型犬只,与小比熊体型差距悬殊,事后还声称没有赔偿义务,不愿配合将受伤宠物狗送往医院救治,也不愿赔偿医疗费。男子还说,他视宠物如孩子,宠物受伤对他打击极大,为此要求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主人则辩解道:“事发当天,原告不仅没牵狗绳,还放任其宠物狗不管,甚至独自进了便利店。本人一直紧紧拉着狗绳,活动狗绳最长3米,但当时已拉到最短,仅有半米左右,因此宠物狗一直在本人可控范围内,不存在任何消极或放任行为。本人已尽到紧牵狗绳并提醒原告带好自家宠物狗的义务,是原告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导致狗咬狗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更是于法无据。”

男子和主人各执己见,谁都不服谁,也不同意调解。最后,承办法官依法判令主人承担男子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485元医疗费。

听到判决结果,我有点困惑。明明是对方先挑衅我,它的主人不牵狗绳,没有尽到饲养人安全注意义务,为何还要我们承担侵权责任?

原来是这样~

承办法官耐心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饲养的狗体型较大,在原告的狗接近时,突然返身将原告的狗咬伤。事发时,被告虽有用狗绳牵领其狗,但仍未能做到有效控制,以致原告的狗最终被咬伤,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事发地属于规定中的严格管理区,原告在公共场所未对其狗使用狗绳牵领,放任其到处跑,已违反上述法规,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据此,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485元医疗费。

承办法官还说,对于原告主张其宠物狗受伤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原告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且无证据证明原告的宠物狗被咬后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诉请中的律师费用,由于该费用不属于原告因其宠物狗被咬伤必然产生的费用,因此也不予支持。

法官的释法明理解开了我心中的疑惑,我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在责任构成上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只有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行为人才能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但是,倘若存在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的情形,即行为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遛狗牵绳、注射疫苗等)的,即便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行为人至多也只能减轻责任,并不能完全免责。

吃一堑,长一智。为了避免主人再为我的冲动买单,我会时刻提醒主人出门前自觉为我戴好狗绳和嘴套。同时,也希望各位汪星人饲养员尊重社会公德,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遛狗拴绳、勿忘免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有效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时搭乘公用电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用犬绳牵领时,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撰稿:苏倩雯 梁觉元

声明:本文文字均为原创,图片来源于桓台县融媒体中心、人民日报。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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