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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纠缠两主人大打出手,一人用手电筒将对方打成轻伤,检方建议量刑一年

2022-4-22 16:54| 发布者: 周志云| 查看: 371| 评论: 1 |来自: https://xw.qq.com/cmsid/20220422A05R8300

简介:日前,河北廊坊一养狗人在遛自家的边牧时没有牵绳,导致边牧将一名1岁小孩吓哭,孩子家长愤怒之下将边牧当场摔死。事情一出,立即引起广泛谈论,有人认为狗主人不牵绳是错误的,因此孩子父亲是“正当防卫”,但也有

日前,河北廊坊一养人在遛自家的边牧时没有牵绳,导致边牧将一名1岁小孩吓哭,孩子家长愤怒之下将边牧当场摔死。

事情一出,立即引起广泛谈论,有人认为狗主人不牵绳是错误的,因此孩子父亲是“正当防卫”,但也有人认为孩子父亲行为过激,直接摔死是不对的。

喜欢狗的人和害怕狗的人之间常有矛盾出现。但有些时候,养狗人和养狗人之间也会发生矛盾,甚至因为遛狗的事情而大打出手。

近日,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公布的一则案件便是因遛狗而起。

当事人之一是陈霖(化名),案发时52岁,初中文化,之前是青岛一饭店的厨师,住在青岛市李沧区。2021年2月26日18时,陈霖在小区篮球场遛狗时,与同小区的张霞(化名)偶遇,对方也正在遛狗。

二人相遇后,本来相安无事,谁知二人养的宠物狗却纠缠在了一起。陈霖和张霞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

张霞抄起自己的强光手电筒朝陈霖头上打去,陈霖趁机将手电筒夺下并向张霞的头部猛击,打斗过程中,二人均受伤。

事后经法医鉴定,张霞头左顶部及左前额皮肤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眼睑皮肤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陈霖头皮创口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李沧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九派新闻记者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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